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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相互借款,在戀人之間雖然常見的,但絕大部分出借人都不好意思開口要戀人打借條覺得這樣做是對雙方感情的不忠貞,或擔心對方懷疑自己看錢太重,這些思想最終釀成戀愛不成的糾紛。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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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處理戀愛期間的財產糾紛?
劉瑞鳳律師解答:
戀愛期間的財產糾紛有約定的: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雙方無約定時,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有子女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照顧。
在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為了培養感情而互送禮物或者是金錢消費活動,一般屬于贈與性質,贈與已實際履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財物、贈與禮物后反悔要求返還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戀愛期間,轉賬為“520”“666.66”“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數額,不能以借款為理由要回。如果送出禮物的一方清楚地知道對方是租來的,則送給對方的禮物屬于贈與物。贈與合同自贈與交付時生效,贈與的禮物不能要回;如果是租友合同期間,一方的親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錯誤地認為雙方是真正的戀人關系,而送給另一方禮物的,則屬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銷贈與,要回已送出的禮物。
劉瑞鳳律師補充:
當一方或者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另一方財物時,視為附條件的贈與。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失效,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贈與財物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減后返還。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并贈與財物,如果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該財物屬于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贈與方以有配偶者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并返還財物的,一般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