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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端痉ú克痉ㄨb定程序通則(2016修訂)》第二條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p>
法妞網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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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是否可以作為審理的依據?
張善偉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2020年5月1日實行,第四十一條: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鑒定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有證據,那么異議方可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2020年5月1日實施后,很多舉證責任倒置被刪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對方不認可有異議,因為檢材沒有經過質證,應該有原告方申請法院對檢材質證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鑒定,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張善偉律師補充:
鑒定意見之所以能夠作為證據且是“高等級”證據使用,關鍵在于它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而鑒定公正性的關鍵,在于鑒定人要基于中立立場對有關問題作出結論性陳述,也即鑒定意見必須具備價值中立性。單方鑒定意見在性質和功能上應當類似于《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專家輔助人制度,其功能和目的只是受一方當事人之要求并輔助其就一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
一方對單方鑒定有異議的,有充分理由,異議方應該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重新對檢材質證后進行鑒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另一方既不同意重新鑒定,也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該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審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