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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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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拐賣婦女、兒童罪基本特征是什么?
魏妮娜律師解答: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特征為:①侵犯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②客觀方面表現為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即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年滿14周歲的婦女或者未滿14周歲的兒童的行為;③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④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以出賣為目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此罪。只要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就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其中,不滿1周歲的為嬰兒,1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的為幼兒。基本刑是5至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可以判處死刑。
魏妮娜律師補充: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實行行為只有拐賣,而且主要實行行為是“賣”。之所以認為在只要實行行為“賣”之外,還有拐,原因有兩點:一是本罪緊跟在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之后,顯然也屬于一種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當然不限于人身自由),拐進來就侵害了人身自由;二是該罪的加重情節中存在“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規定,若認為該罪的實行行為只有“賣”,則由于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的行為難以評價為“賣”,只有認為“拐”也屬于該罪的實行行為,才不至于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拐賣成年男子當然構成犯罪,只是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再如強迫勞動罪。一般來說,犯罪人拐賣成年男子都是把他們當作勞工去強迫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