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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條: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律師解答: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兩種后果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未劫得財物不等于搶劫未遂。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的,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于搶劫既遂。既未搶劫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的,屬于搶劫未遂。對于是否已經劫取財物的認定標準應當以被劫取財物是否脫離所有人、保管人控制,并且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
律師補充:
犯罪是否既遂,既不是以是否達到了犯罪目的為標準,也不是以行為產生了行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所要求的結果為標準,而是以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全部主客觀要件為標準。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為基本構成要件,并未規定必須要以實際搶到財物作為搶劫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及既遂與未遂區分的標準因為搶劫罪是由犯罪分子的主觀罪過和客觀犯罪行為的內容與特點所決定,其犯罪客體表現為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利,又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只要該行為具備了取得財物或嚴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兩者之一的,就可以認為其已經具備了搶劫犯罪構成全部要件從而構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