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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經作品權利人同意的傳播行為都屬于侵權。把別人的書的內容轉換成音頻或者視頻,未付出獨創性的勞動,侵犯了原作者的復制權、改編權等權利。
(資料圖片)
網友詢問:
把書中的內容做成視頻發布網上,是否構成侵權?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吳濤律師解答:
把書上的文章讀出來做成視頻屬于侵權行為,視頻里面放純音樂也算侵權。
除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經作品權利人同意的傳播行為都屬于侵權。把別人的書的內容轉換成音頻或者視頻,未付出獨創性的勞動,侵犯了原作者的復制權、改編權等權利。但是,如果有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那就另當別論。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侵權法保護的重點應當是無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內心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對受害人予以救濟。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吳濤律師補充:
對于這種未經許可將書中內容做成視頻發布在網上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進行處罰。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吳濤律師簡介
專注于普通民商事糾紛、醫療糾紛、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糾紛。有多年辦案經驗,專業、耐心、細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