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的,設立分公司后,分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會產生債務,產生債務就需要償還。分公司的債務可以由分公司財產承擔,那么總公司能不能承擔分公司的債務?
網友詢問: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債務債權關系?
貴州培勇律師事務所楊幸福律師解答: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貴州培勇律師事務所楊幸福律師解析:
對于分公司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總公司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具體承擔責任各地法院處理不盡統一。主要分一下幾類:
1. 總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總公司直接為被告,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直接由總公司承擔。
2. 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擔所負債務時,總公司承擔補償責任。
3. 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4. 分公司直接承擔責任。法院審判中只有分公司作為被告人,總公司不參加訴訟。但在執行過程中,若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對方還可申請執行總公司的財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p>
總之,對分公司產生的債務,只要沒過訴訟時效總公司最終還是要承擔分公司債務的。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目的所在。
總公司債務與分公司關系
對于總公司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于總公司所有,因此,在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可用分公司的財產償還總公司的債務。這一點雖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直接推理出來。
楊幸福律師補充: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后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楊幸福律師簡介
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畢業,2018年取得律師執業資格。為人正直、謙和。民商法律理論功底扎實、法律文書撰寫能力很強,專注于房地產和建設工程等合同糾紛、股權等公司類糾紛、一般侵權和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