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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得意外事故如何處理
租戶在出租房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承擔責任。
(資料圖片)
因意外而導致租戶死亡的事故,一般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責任的承擔問題,有三種情況:
1、出租人負全部責任。出租人對其出租的房屋和設施負有維護、修繕、管理使其適于居住使用的責任,未盡義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承租人負全部責任。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經盡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不聽勸阻導致事故發生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3、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租客違規使用出租房需負責任,房東沒有盡到提供安全的設施和提醒義務也要擔負責任。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者終止。
(四)租賃當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變更后的當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前款規定中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有多人的,應當協商確定承租人。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應當變更承租人;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者中確定承租人。
承擔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租賃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損耗是一種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會有一定的磨損和消耗,其價值會逐漸變小。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認可了這種損耗,并已租賃物因合理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實際上已經包括在租金中了。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這種損失是因承租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的,不屬于正常損耗,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在實際生活中,無論是房屋所有權人還是實際居住人,均應加強安全意識,注意室內的防火、通風、防盜,對相關設備定時檢修,以防危險事故的發生。租戶應當確保自己的安全,發現隱患及時聯系房東整修。房東也不能將房屋出租后就不管不問,應及時提醒租戶注意安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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