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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者要怎么處理逾期交房
1、購房者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方式為,購房者可以催告出賣人盡快交付房屋,如果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房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購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購房合同。
【資料圖】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逾期交房購房者如何維權
對于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購房者根據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具體如下:
1、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照約定處理。
2、在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等情形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3、購房者對于開發商逾期交付的房屋進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4、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催告后應給予三個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屆滿時,開發商仍不能按時交付的,購房者請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5、當遲延交房發生后,購房人在一年之內都沒有催告開發商交付房屋的,視為其放棄解除權的行使。
房屋買賣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后,從該合同生效開始,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作為其中的賣方,必然要按照約定交房給買方才行,否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在賣方逾期交房的情況下,買方也不能說馬上就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此時可以先催告賣方,但如果對方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還是沒有履行交房義務的話,那此時才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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