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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什么
1、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雙方協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由于開發商的過錯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什么情況下購房者能夠退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購房者能夠退房:
1、符合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
2、開發商擅自將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
3、開發商催告后三個月內未交付房屋;
4、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導致無法交付;
5、出現質量問題并嚴重影響正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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