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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分居期間債務應該怎樣認定
夫妻分居期間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方式
(一) 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二)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三) 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