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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的行為:
是一種經濟行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人的保險業務。保險代理具有委托代理的一般特征,即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在平等自由的基礎上訂立代理合同,同時雙方的權利義務由代理合同來規定。由于保險業務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且涉及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人、中介人的利益,與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所以,為了妥善處理保險代理問題,各國一般都通過立法制定保險代理制度。
代理人的分類: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專業代理人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兼業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托,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獨立代理人
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是營銷制度的一個很好的補充,也是近年來新出的一個,相對傳統營銷制度,它的優點是層級非常少,可以直接對接保險公司,避免了過去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另外,獨立個人代理人也能給優秀的個人代理人提供一個更有利于個人事業發展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