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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機構的職能
1、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托、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托業的基本功能。
2、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托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余缺之功能,并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在融資對象上信托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系上信托體現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3、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托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于前二種功能形式。信托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4、社會投資職能
信托業運用信托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功能。信托業務的開拓和延伸,必然伴隨著投資行為的出現,也只有信托機構享有投資權和具有適當的投資方式的條件下,其財產管理功能的發揮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礎信托。信托業的社會投資職能,可以通過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5、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
信托業可以為欲捐款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的功能。信托業對公益事業的資金進行運用時,一般采取穩妥而且風險較小的投資方法,如選取政府債券作為投資對象。信托機構開展與公益事業有關的業務時,一般收費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費,提供無償服務。
二、信托機構的業務類型
信托機構經營的或可以經營的業務一般包括如下幾類。
1、信托業務類。這是信托機構的固有業務。主要有:
(1)管理生前財產和遺產,管理人身保險的債權。
(2)執行遺囑信托和充當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的監護人。
(3)受托管理運用各種年金和其他基金。
(4)擔任證券投資信托和公司債發行的受托人。
(5)受托經理運用各種信托資金(各項信托存款、委托存款、信托和委托投資資金)。
(6)管理法院扣押的財產和受任為破產管理人。
(7)管理各種債券的擔保品和基金。
(8)受托辦理工商企業的設立、改組、兼并、解散及清算。
(9)經營房地產及買賣,代辦其他不動產的買賣。
(10)承銷或代客買賣各類有價證券。
(11)擔任證券或股票發行的見證人。
(12)出租保管箱及辦理各類保管業務。
(13)經辦各種有價證券的登記、過戶以及股息紅利的發放事項。
2、投資業務。信托機構的投資業務主要是受托辦理各類投資業務,也有自營投資業務。
(1)自營買賣各類有價證券。
(2)經營證券投資信托業務。
(3)投資開發興建企業用房屋和民用住宅。
(4)投資開發工業區。
3、兼營業務。兼營業務是指以信托機構為主體兼營銀行業務及其他各類相關業務。
(1)辦 理各類儲蓄存款和其他存款。
(2)承兌和貼現票據。
(3)辦理匯兌和押匯。
(4)以租賃方式辦理融資業務。
(5)經辦運輸業務和倉儲業務。
(6)代理保險業務。
(7)代理收付款業務。
(8)經辦信用保證業務。
(9)其他代理業務和咨詢業務。
三、信托公司面臨哪些風險
(1)信用風險。對信托公司而言,信用風險主要指信托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信托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托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關系,從而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該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在業務運作前,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融資方)向信托投資公司提供虛假的融資方案與資信證明材料、提供虛假擔保等,騙取信托財產,最終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在運作過程中,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未嚴格按合同約定使用信托資金,或將信托資金投向其他風險較高的項目,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在信托業務項目結束后,信托財產的實際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信托投資公司及時、足額返還信托財產及收益,或擔保方不承擔擔保責任等,造成信托財產損失。
(2)操作風險。信托公司由于內部控制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及外部事件給信托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還可以細分為:
執行風險,執行人員對有關條款、高管人員的意圖理解不當或有意誤操作等;
流程風險,指由于業務運作過程的低效率而導致不可預見的損失;
信息風險,指信息在公司內部或公司內外產生、接受、處理、存儲、轉移等環節出現故障;
人員風險,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員工、對員工業績不恰當的評估、員工欺詐等;
系統事件風險,如公司信息系統出現故障導致的風險等。
操作風險內在于信托投資公司的每筆業務之內,且單個操作風險因素與風險損失之間不存在清晰的數量關系。對業務延伸領域相當廣泛的信托投資公司來說,最容易受到操作風險的沖擊。
(3) 政策風險。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托業務帶來的風險。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對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影響顯著,產業政策則對實業投資領域有明顯作用。在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時候對某一行業或市場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信托業務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于信托投資公司。
(4)法律風險。對信托業務來說,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托業務的合法性、信托 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同以衡平法為基礎的信托法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且信托登記制度、信托稅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規尚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信托業務的法律風險就更為明顯。
(5)流動性風險。這里的流動性風險指信托財產、信托受益權或以信托財產為基礎開發的具體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風險。流動性要求信托財產、信托受益權或信托業務產品可以隨時得到償付,能以合理的價格在市場上變現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較方便地融資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資公司主要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資金需求方,信托財產的流動性主要由資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資公司不能對其流動性進行主動設計,加之現行政策法規中對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制度安排本來就存在缺陷,因而流動性風險在當前的信托業務中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