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一、
價簽有兩個價格是否受處罰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二、
價簽與實際價格不同,商場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并且有欺詐行為。應當賠償商品價款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權益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三、商品價格標簽有哪些
商品價格標簽上三種不同的顏色分別表示該商品的定價形式。上海市物價部門規定:
(一)藍色(綠色)標價簽,表示“明碼實價”,也即“一口價”,營業員和消費者都不能再進行削價或討價還價。
(二)黃色標價簽:表示“明碼削價”,價簽上須注明正當的“削價原因”以及“原價”與“現價”,按規定買賣雙方對“現價”不能再削價或討價還價。
(三)紅色標價簽,表示“明碼議價”,消費者對價簽上的“參考價”可以與商家討價還價,直至買賣雙方滿意后即可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