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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在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中,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后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通過自己合法的職務活動,使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發揮。因此,有關法律對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作了規范,建立起一套明確的管理制度。相關人員受賄罪則是對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從而產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管理層的腐敗,危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根本利益,破壞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業以及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后者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權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有求于行為人職務行為的請托人索要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辦事,接受請托人主動送給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允諾為他人實現某種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數額較大是指接受賄賂即財物的數額較大。接受了數額較大的賄賂,則構成該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修改了《刑法》第163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處罰。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非國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教育、科研、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從事組織領導以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員。在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而應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受賄罪處罰。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故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接受或索取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認定
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000元至20,000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上述(2)、(3)兩點說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為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傭金是正當業務行為;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業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