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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
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后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6.站臺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
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