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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
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新規定
每年的年底,我們總能在網上看到很多農民工因討要不到工資而無法回家過年的情況,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我國曾專門制定了相應的刑罰來打擊不支付農民工的用人單位和團體組織。但是即使是這樣,依然有農民工無法追回工資的情況發生,在新聞上依然是各地農民工因討要不到薪資而發生的悲劇。
在2018年新年伊始,我國下達了一項新舉措,將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拉入市場管理“黑名單”。為了相應這一舉措,某省在臨近年關的這段時間對長期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不予批準新項目開工。
不予批準長期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對新項目進行開工只是在某省市內一定范圍的相關政策,但是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對惡意欠薪的單位的懲戒力度,更加保障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是一項非常惡劣的行為,正因為這些不良單位的惡劣行為,給違法分子制造了可趁之機,導致每到年底才總是會發生農民工聚眾討薪,甚至非法聚眾討薪等事件的發生。法律知識單薄的農民工,本以為通過集體討薪的行為可以拿到被拖欠的工資,殊不知他們已涉及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
為了減少過年時農民工討薪的現象,對市場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在所難免,我國市場經濟制度也決定了我國需要相關政策來對其進行宏觀管理。
三、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司法解釋有哪些
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逃跑、藏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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