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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動能力的鑒定是一項復雜而困難的工作,它涉及醫學,倫理學等有關知識,主要是在明確的鑒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被鑒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2022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知識。
一、2022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賠償標準
在我國,對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只能按照現行立法及司法解釋確定范圍,通常包括:
1.生活補助費賠償
關于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可以參照的另一個依據,是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5)項,即,“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在確定對喪失勞動能力人賠償生活補助費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應當是指受害人原居住地,即受害時的居住地,一般指住所,有居住地,也可以指居所地。居民基本生活費大體上應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部門的統計結果作為參照,如果一個省級地區經濟狀況相差較大,則應以地區或市、縣作為統計單位。應當注意,基本生活費不是最低生活費,應當是當地居民中等的或者平均的生活費。目前各地掌握的標準,從30元至50元不等,顯然太低,不能保證受害人的基本生活。這是不正確的。例如,福建省統計的居民基本生活費為每人每年1440元,每月120元,每天4元,按這樣的標準作為計算參數,是合適的。如果以傷前的收入作為生活補助費計算參數, 則更為有利于保護受害人。
(2)按照上述標準,賠償時是應“補足”還是“全額賠償”。按照各級法院掌握的標準,有的是全額賠償,有的是補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補足。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5)項的規定,原則上也是補足,而非一律賠償居民基本生活費的全部。按照前述所得喪失和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理論比,我們現行的生活來源喪失的賠償辦法本身就是過低,再嚴格強調“補足”是十分不合適的。司法解釋中“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應當理解它不是一個絕對的標準,它的“一般”和“不低于”這兩個字眼,意味著它是一個相對的標準,或者是一個最低的標準。在實務中,完全可以在這個標準以上確定具體標準。這樣的一種啟示,可以提供給各地實務界,從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制定更為妥當、更為進步的賠償標準。
(3)關于賠償誤工損失與賠償生活補助費的銜接問題。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人身傷害賠償,既有誤工賠償,又有生活補助費賠償。如果是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這兩種賠償統一到一個義務人身上,究竟以何種時間標志銜接兩種賠償呢?具體地說,受害人傷害誤工,“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這兩種賠償標準不同,對致殘者應怎樣執行呢?一般都認為,受害人在致殘前后,按兩個不同的標準賠償,即未殘廢之前,執行誤工工資賠償,殘廢之后,執行生活補助贊賠償。
這樣,考慮兩個標準銜接的時間有以下幾種:一是受害時間;二是經醫療確認殘廢時間;三是定殘時間;四是醫療終結時間。以受害時間作為標準,實際上沒有銜接時間,即受害即賠償生活補助費,不盡合理,且對保護受害人不利。以醫療確認殘廢時間為準,雖合情理,但在認定上較難有一個準確的依據。以醫療終結時間為準,因有很多殘廢者需終生予以治療,無法掌握。唯以定殘時間,既合情理,又有確實的根據,很好掌握。
2.傷殘用具費賠償
對此,各地法院基本上都予以賠償。如有的高級法院規定:受害人因殘疾確需購置殘疾用具的(包括裝假肢、購代步車等),應按中等標準掌握,由侵害人一次性支付。有的高級法院還規定致殘受害人確實生活不能自理的,侵害人應按月承擔護理費,但負擔護理費的,則不再承擔傷殘用具費的賠償。
上述賠償項目,相當于國外這類立法中的對“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如《德國民法典》第843條及其他民法的相關條文的賠償。然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不僅如此,如非服相當之補品,其身體不能支持;如勞動能力喪失后不能不變更適當的職業時,需支付的新職業的學習費等。這些費用都是“維持其通常生活狀態必須增加之費用”,應予以賠償。這些賠償費用,我國實務界尚未予以重視。
3.致殘的間接受害人的撫養損害賠償
對于這一項賠償,國外立法基本上沒有規定。我國最高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為更好地保護傷害致殘的間接受害人的撫養權利,比照《民法典》中關于“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的規定,在貫徹《民法典》中規定:“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種對致殘間接受害人撫養喪失的損害賠償,實際上是一種類推適用法律。
這一司法解釋的進步意義是應當充分肯定的。對于侵害生命權的間接受害人撫養損害賠償問題,在上一篇文章中作了詳細論述,其中也涉及到了致殘的間接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不再論述。
4.精神撫慰金的賠償
對此,《民法典》沒有作具體規定,習慣上認為不得在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的場合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觀念已經發揮了巨大的變化,不敢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上進行進一步的改革,顯然是不合時宜、不切實際的。目前或者通過立法、司法解釋,或者通過判例,作出對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可以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解釋,以應司法實務的急需,以應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急需,是十分必要的。
5、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方法
各國對勞動能力喪失的賠償方法,都由法律規定,一般規定兩種方法,一種是給付定期金,另一種是一次給付賠償總額。以德國為例,其《民法典》第843條第(1)項和第(3)項規定了這兩種方法。第(1)項是:“因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對被害人應以支付金錢定期金,給與損害賠償。”第(3)項是:“如有重大原因,被害人得請求一次給付賠償總額。”這兩種方法,以給付金錢定期金為主要方法,以一次給付賠償總額為特殊方法。
我國,喪失勞動能力的生活補助費應以何種方法進行賠償,法律沒有規定,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意見??梢詤⒁姷氖恰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37條第(5)項規定,它采取的是一次給付賠償總額的辦法,即“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l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在各地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對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基本采取兩種方法。一是按月給付,即金錢定期金的方法。二是一次性給付,基本上采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5)項一次性給付的計算方法。如自致殘之月起,年齡不滿25歲的,賠償25年325歲以上的,賠償20年350歲以上的每增加1歲,賠償即減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梢?,后一種辦法只有25歲以下的賠償期限有所不同,其余相同。采取一次性賠償方法的,原則上不適用定期金方式。
對于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方法,應當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定期金賠償與一次性賠償總額這兩種方法并不互相排斥,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確定適用哪一種方法。在一般情況下,適用定期金方法,比較有利,對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有好處,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壽命進行賠償。適用一次性給付方法,可以盡早消滅賠償法律關系,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利的是需加害人一次支付大量金錢。只規定適用一種方法而排斥另一種方法的適用,是不正確的。在適用中,應堅持定期金為主,如果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可以照準。對此,可以征求加害人的意見。
(2)使用定期金的方法賠償,應當由加害人提供適當的擔保。對此,我國司法實務均未予以重視,這樣是比較危險的,因為一旦加害人逃逸或采取逃避債務等方法,受害人的賠償權利就難以實現。
(3)采取一次性給付賠償總額的方法,原則上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5)項的規定處理.國外采取一次性賠償總額,一般是按照人口平均壽命計算賠償期限,也有的采取定期賠償辦法。在采用一次性賠償總額辦法的時候,由于是將將來的給付改變為現在的給付,因而應當扣除中間的利息因素。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準是怎樣的?
1 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2 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3 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5 各種難以治愈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 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7 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8 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9 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10 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后復發。
11 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20度。
12 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半徑≤20度。
13 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癥狀之一,并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癡呆(中度智能減退);持續或經常出現的妄想和幻覺,持續或經常出現的情緒不穩定以及不能自控的沖動攻擊行為。
14 精神分裂癥,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者;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牢固,持續5年仍不能緩解,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5 難治性的情感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仍不能恢復正常,男性年齡50歲以上(含50歲),女性45歲以上(含45歲),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6 具有明顯強迫型人格發病基礎的難治性強迫障礙,經系統治療5年無效,嚴重影響職業功能者。
17 符合《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1至4級者。
以上便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2022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賠償標準的內容。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