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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聚餐后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不屬于工傷。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工作,也包括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不包括參加聚餐。發生交通事故還需要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