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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日趨多元化,夫妻共同財產成為了維系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基礎。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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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變賣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樊友芳律師解答:
一方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有效的。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另一方有權主張追回,但是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能再主張追回。
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樊友芳律師解析: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約定給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fā)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在離婚以后另一方發(fā)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fā)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為之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樊友芳律師簡介
樊友芳律師目前在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擅長婚姻家庭、勞工工傷人損交通事故刑事辯護等領域,為多家省級廳機關提供過法律服務,歡迎咨詢!專業(yè),專注,為您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