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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已成為案件數量排名前三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資料圖)
因此,該罪規定有單位犯罪條款,企業如何注意防控構罪風險?
一、企業應高度關注的3類幫信罪風險類型
1、提供技術服務的犯罪風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類型,一般企業都不會故意提供非法技術支持,比如非法提供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或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但是對于正常提供的網絡服務,如果明知他人予以利用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但是仍予提供的,也有構成犯罪的風險。
2、提供廣告推廣的犯罪風險。提供“廣告推廣”也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行為類型之一。企業除了應關注傳統意義上為他人在媒體上發布廣告外,通過即時通訊賬戶群組,或者通過網絡上“廣告聯盟”等方式進行宣傳,也屬于“廣告推廣”。同時還應注意提供“廣告推廣”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發布信息”的區別,實踐中如果是為他人發布招募人員等信息,則不宜認定為具有“廣告”屬性,可考慮從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角度防控刑事風險。
3、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犯罪風險。近年來,絕大部分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是涉“兩卡”(手機卡、銀行卡)案件,特別是提供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案件。司法實踐中,企業對公賬戶由于轉賬數額大、限制少,也是電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用于“走流水”的重要渠道,企業應當注重對相關賬戶、人員、信息加強監管,防止被濫用或冒用。此外,在支付網絡化的當下,諸如微信等即時通訊賬戶、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賬戶都具有支付功能,甚至“第四方支付平臺”也有被用于實施犯罪的情況,企業除了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宣傳教育外,還需加強微信等賬戶的監管,切實防止被用于犯罪資金流轉。
二、司法實踐中涉及企業的幫信罪9大類型
1、安裝維護通信設備、鋪設信息傳輸器材類(占比13.8%)典型行為模式:幫助詐騙團伙安裝維護通信設備、鋪設信息傳輸器材,并收取固定酬勞,為他人進行電信詐騙提供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服務。常見的設備有“多卡寶”“絡漫寶”“GOIP”等。2、開發軟件、搭建網站類(占比11.7%)典型行為模式:制作虛擬炒股、賭博、詐騙、傳銷等軟件,搭建詐騙、賭博等網站,通過售賣或出租的方式,為詐騙、賭博、傳播淫穢物品、非法經營等非法活動提供便利。3、推廣引流支持類(占比10%)典型行為模式: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幫助犯罪集團發布詐騙、賭博類的廣告鏈接、二維碼等網絡推廣支持。4、售賣營業執照、對公賬戶類(占比9%)典型行為模式:在沒有經營公司能力和意愿的情況下,明知他人利用自己名義辦理營業執照和對公賬戶不符合常理,但受利益誘惑,仍注冊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并在銀行辦理對公賬戶。將工商營業執照、對公賬戶出售給他人,為非法活動(主要是詐騙和賭博)資金結算提供便利。5、提供軟硬件便利、技術支持類(占比8.7%)典型行為模式:為詐騙、賭博、傳播淫穢物品、非法經營等非法活動提供服務器資源、數據庫資源、域名解析、網站維護等服務。6、對接支付平臺、提供資金接口類(占比8.4%)典型行為模式:為犯罪團伙對接支付平臺,提供資金接口,從事非法資金結算。常見的主要有在非法結算平臺跑分、刷單、支付結算。7、出租通信設備、信息傳輸器材類(占比2.3%)典型行為模式:本人出資購買“多卡寶”設備并維護,出租給詐騙團伙并獲利,為詐騙集團提供通訊便利。常見的設備有“多卡寶”“絡漫寶”“GOIP”等。8、賣社交賬號粉絲類(占比1.6%)典型行為模式:所謂“粉絲引流”是指買粉商通過聯系中間商或有粉絲渠道的出粉商(賣粉商)按其要求為其提供交友賬號并添加好友的行為。作為中間商通過網絡從事“粉絲引流”活動,為犯罪集團提供便利。9、開設黑網吧類(占比0.3%)典型行為模式:開設黑網吧,不對上網人員進行登記和室內監控。
參考文獻:
1、《企業新型網絡犯罪風險的法律防控》,武漢大學,莫洪憲,2023
2、《從307篇判決書,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13個典型行為類型》,韓冰,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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