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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不排除會遇到一些不講道理的用人單位,甚至不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辦事,這是我們一定要杜絕的現象,那么如果勞動合同沒寫明崗位調崗被逼辭職怎么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合法的,應當服從;違法的,可以拒絕,也可以解除合同。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調整崗位應當協商一致并變更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屬于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于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二、調整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后勞動條件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和其它違法情形的。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并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后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沒寫明崗位調崗被逼辭職怎么辦的相關資料,關于這一問題,我們需要明白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我們有權進行投訴,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地方不明白的話,也可以直接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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