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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如下:1、立案;2、偵查;3、制作起訴意見書報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4、如果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的,還得繼續補充偵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