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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不可以退。
住房公積金不可以退,但符合一定條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在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帶好相關的材料就可以辦理的,公積金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資料圖)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的材料
1.離、退休的:離、退休批文或離、退休證等。
2.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一至六級傷殘等級的鑒定證明等。
3.出境定居的: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境定居或當地戶籍注銷證明等。
4.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未在本地和異地穩定繳存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
5.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遺贈權證明、公證書等。
6.購買商品房的:
(1)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發票、契稅發票等;
(2)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本市的,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收據或發票、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等;外地市的,提供購房合同、首付款收據或發票、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及住房借款合同,無借款的提供全額購房發票等。
7.單位集資建房的:集資建房批文、集資建房人員名單和繳款票據等。
8.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拆遷安置前有房產證的,提供原房產證復印件、拆遷安置協議、繳款票據等資料提取;無房產證的,提供拆遷部門出具的拆遷還原安置人員名單、拆遷安置協議、繳款票據等。
9.購買二手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增值稅發票、契稅發票等。
10.購買房改房的:房改房審批表或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發票等。
1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和工程預決算等。
(2)在城鎮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預(決)算書、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或購買建筑材料的票據等。
(3)在農村的,提供戶口本、主管部門審批文件、預(決)算書、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或購買建筑材料的發票等。
12.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和預(決)算書、施工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或購買建筑材料的票據等。
13.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1)如配偶或共同還款人在外地繳存公積金的,應提供繳存明細;
(2)商業貸款的,住房借款合同、銀行還款明細等;一次性提前還貸或部分提前還貸的,銀行提前還款證明等。
14.支付房租的:結婚證、戶口本、職工家庭無房證明等。
15.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證明、近期領取費用的證明等。
16.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醫療部門出具的重大疾病證明、年度內自負醫療費用憑證、出院小結等。
17.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房屋所有權證、增設電梯協議書、增設電梯支付費用憑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等。
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的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市就業且離開本市的;
9.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10.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11.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流程
1.需要本人提供個人的真實身份證及其復印件,需要根據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同目的,分別提供不同的、相應的證明材料。
2.要拿著我們上邊所提到的證件、申請書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去職工當初公積金繳存開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
3.經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之后,確認你的情況是否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確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是真實并且合法的。
4.假如所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的話,就需要盡快申請補齊。
5.一般情況下,在提出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求之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請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審核完成的,并且會把結果盡快通知給你。
6.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你的申請,并且通過審核的話,需要提供指定銀行的個人儲蓄賬號。
7.當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手續之后,會把你所申請支取的金額劃入所提供的賬戶中。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