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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有法定過錯情形時,才需要對無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此時的賠償分為了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而精神賠償的計準,主要涉及到了過錯程度、無過錯方受到的現實損害、謀生能力、雙方的年齡及健康情況等六種因素。但在這方面并沒有統一的標準規定。
一、離婚過錯方賠償數額怎么算
(資料圖片)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
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
二、離婚時的過錯方怎么認定
婚姻法上的離婚過錯方是指:
1、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于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愿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夫妻如果是因為一方具有法定的過錯情形,那在離婚的同時其實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的,所以說如果過錯情形并不是法定的,那即使要求對方作出賠償,此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對于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就涉及到物質方面的賠償和精神方面的賠償兩類。
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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