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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除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等便非屬公安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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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四)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門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對于發生在沿海港岙口、碼頭、灘涂、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收集證據的方法如下:
1.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2.對證人進行詢問。
3.對犯罪現象和相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6.鑒定。
7.技術偵查措施。
8.通緝。
9.其他偵查措施。
當事人或者知情人向警方報案的,應當提供所有能提供的線索,保存好所有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資料、聯系方式給公安機關偵查。
三、刑事案件受案后在7日內必須立案成功。找法網提醒您,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