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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分居會自動離婚嗎?
(相關資料圖)
不會,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分居也不是離婚的必然條件。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經民政部門審查雙方的確是自愿離婚且已經適當處理子女和財產時,應準予離婚。若僅有一方要求離婚,應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可向當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滿足以下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 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準予離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分居兩年以上的,經調解不成,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不要誤解這條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就離婚沒有協商一致或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根據法律規定只能通過司法仲裁或者雙方協商解決,分居是無法自動離婚的。
二、什么是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于某些原因停止共同生活并且有了屬于自己獨立的生活和感情,首先需要知道一點是,我國目前并沒有“事實離婚”這種說法,而分居確實是離婚判決的參考條件之一。一般在判決離婚時基于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感情破裂分居,只要沒有違法情況發生一般會判離婚。
按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所謂的自動離婚的情形,當事人想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而婚姻法中“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標準。
事實上,有將“分居兩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果被告方能夠表示改掉惡習,并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應屬于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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