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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網友咨詢:
應聘人面試路上出車禍,公司應該負責嗎?
(資料圖片)
律師解答: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管理、支付報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情況下,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工負傷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沒有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需要承擔責任。
律師補充:
傷者可以報警按責任劃分責任向肇事方索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