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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最長多久必須判刑,需要具體分析。
(相關資料圖)
一、一審審理期限:
(一)普通審理程序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二)簡易審理程序
1.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2.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二審審理期限
1.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最高法批準。
三、再審辦案期限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2.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