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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非法集資20萬,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fā)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xù)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找法網提醒您,《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認定非法集資罪應當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集資的行為,可以是使用欺騙的手段;
3.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為故意。
三、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