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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結婚登記需要提交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港澳臺居民要提交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