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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以下幾點:1、兩者的概念不同
2、兩者的實質內容不同,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
3、兩者的功能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就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
訂金給付后,如果發生一方違約,導致需要解除合同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