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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新的立案標準是: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2、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3、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