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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刑期計算上,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以服刑日數為標準。即與剝奪自由刑相同,從某日起到某日止,不論其中是否參加勞動;
2.以勞動日數為標準。即刑期不是指自然時間,而是指實際勞動時間;
3.綜合計算方法。以勞動日數和扣工資兩個標準為基礎,兼顧自然日數的情況,如蘇聯(lián),規(guī)定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的服刑時間,按月、日計算,即只計算其實際工作天數,這些天數必須是被扣工資的,休假等不算。同時補充規(guī)定,因正當理由沒進行工作而依法又被支付工資的時間,應計入服刑期內,包括法定假日、本人患病、照顧病人、懷孕生育等情況。
法律快車提醒您,我國的管制屬于第1種情況,即按自然日計算。
根據《監(jiān)獄法》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按照規(guī)定,可以會見親屬、監(jiān)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jiān)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fā)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干警隨信寄發(fā)《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guī)定的日期前來監(jiān)獄會見。
監(jiān)獄探監(jiān)需要手續(xù)如下: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并到相關派出所開具與服刑人員的關系證明;打聽具體能探視的時間,服刑人員每月能接受探視次數最多兩次;辦理接見手續(xù),一次會見時間只有3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