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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2023年5月18日,檢察日報四版刊發《一句假話讓他背債近80萬元——檢察機關發現還款協議中的貓膩,查明真相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檢察日報》截圖
日前,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監督,在充分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不僅發現了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線索,而且通過抗訴推動法院再審。
2012年9月,曾某和朋友張某甲約定,由張某甲的妹妹張某乙出資40萬元與洪某、孫某共同成立的某公司達成合作協議,曾某提供擔保。后因洪某無力兌現張某乙出資款對應的回報,雙方經協商將出資款轉為借款。2018年9月,張某乙與洪某等人簽訂還款協議,約定“將張某乙投入的40萬元本金轉為借款,每年計息5萬元,由某公司、洪某、孫某共同償還,于2019年9月還清,擔保人曾某”。曾某在還款協議的擔保人處簽名捺印。后張某乙去外地看病,便將協議交與張某甲保管。
2020年6月,張某乙久病未歸,遂委托張某甲持還款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公司、洪某、孫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曾某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曾某作為保證人在還款協議上簽名捺印,因還款協議中并未約定其保證責任,且標明“擔保期限為還清本息為止”,曾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張某乙的起訴未超過保證期間,該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因此,法院判決某公司、洪某、孫某向張某乙償還本金及利息共計79.2萬元,曾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后,案件進入執行環節,洪某、孫某因某公司經營不善早已變賣資產跑路,兩人名下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曾某作為擔保人,其名下的銀行卡、微信賬戶均被凍結,退休金被執行5萬余元,并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人員。
曾某不服,于2022年3月來到城區檢察院申請監督,稱自己在簽署還款協議時沒有“擔保期限為還清本息為止”這句話。
“這句話的存在與否關系到曾某的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如果該案存在偽造證據的情況,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背修k檢察官經調取還款協議原件后發現,“擔保期限為還清本息為止”這句話的字體顏色偏深,明顯與協議中的其他句子字跡不一致。為查明真相,承辦檢察官對該證據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還款協議中“擔保期限為還清本息為止”的打印字跡與其他內容的打印字跡不是一次形成的。
在鑒定意見面前,張某甲承認了自己的所作所為。按照法律規定,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期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張某甲作為張某乙的訴訟代理人,其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20年6月,協議中如沒有“擔保期限為還清本息為止”的字樣,曾某作為連帶保證人會因距履行期限屆滿超過6個月而被免除保證責任。因為洪某等人已經跑路,為將曾某拉入訴訟,張某甲便采用原件套打的方式變造了還款協議,以達到延展保證期限的目的。
2022年1月,該院將張某甲偽造證據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年5月,公安機關以張某甲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綜合其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退賠所有款項并取得曾某諒解等情況,于同年12月對張某甲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2022年6月,針對張某乙起訴洪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案,嘉峪關市檢察院采納城區檢察院抗訴意見并向嘉峪關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嘉峪關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該案啟動再審。今年4月,法院經再審撤銷了原審判決,免除了曾某保證責任,并對張某甲妨害司法的行為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