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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的成立條件如下:
1、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獲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2、由5至11人單數組成;
3、委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條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