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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