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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存在夫妻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通過協議離婚并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離婚后一方便以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現實中該如何處理。
首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如夫妻雙方之間的離婚協議不存在以上情形,應屬于合法有效約定,雙方應誠實信用履行雙方約定合同義務。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撫養孩子是法定的義務,夫妻雙方對子女均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當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以孩子名義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出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