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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但是有些情況又不能不做特殊處理。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具體規定是什么?事實婚姻成立是否構成重婚罪?事實婚姻可以分遺產嗎?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具體規定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二、事實婚姻成立是否構成重婚罪
1、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款中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因此,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系的”故意的,那么即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
三、事實婚姻可以分遺產嗎
事實婚姻完全可以繼承遺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1日)第13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能構成事實婚姻,男女雙方間有繼承權,而且是作為對方配偶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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