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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是影響每個孩子成長的最重要的環境。學校,可以說是學生的第二個家。但是,近些年來,校園暴力的熱度不斷上升,成為社會各界人士關注的一個重點內容。校園侵權案件的不斷發生,逐漸開始影響學生的健康。那么,校園侵權民事責任賠償規定是什么,具體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網友咨詢:校園侵權民事責任賠償規定?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何竹蘭律師解答:
(資料圖)
1、未成年學生之間在校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
如果學校制定了合理、明確的規章制度、校規校紀,并以適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了教育,學校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學校教職員工明知存在某種危險,而沒有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的發生,則學校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學校與侵權行為人不構成共同侵權,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監護人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根據學校與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擔按份責任。
2、校外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學生人身損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損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學生仍處于學校監管之下,就應根據學校在安全保護方面有無過錯來確定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員怠于履行職責,使本來可以避免或者減少的損害得以發生或者擴大,增加了損害發生的機率,學校就應當為受害學生向第三人求償不能承擔風險責任,學校不能以第三人的過錯主張免責。
3、對于因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設備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人身損害
學校作為學校設施、設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于因此類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應承擔過錯侵權責任,并且學校必須就管理上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于承擔責任。學校管理上是否存在過錯,關鍵應考慮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交易習慣中有關確保人身安全的具體規定和技術要求。
何竹蘭律師解析:
不同的情形下,承擔侵權責任的賠償主體時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機構本身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間造成的人身損害,教育管理機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教育管理機構的過錯程度較低,所造成的損害主要由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教育管理機構責任與監護人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3、第三人沒有清償能力或清償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和教育管理結構的補充賠償責任之間不是連帶責任,至于教育管理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法律未有明文規定,但參照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償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償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