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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在自己工作完成之后,替同事加班時候,受到傷害了。此時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那么幫同事加班受傷算工傷么,怎么規定的?
(資料圖片)
網友咨詢:
我替同事加班,結果受傷了,公司說不是我的工作范圍,是我私自替別人加班的,算工傷嗎?
江蘇常輝律師事務所陳敏豐律師解答:
幫同事加班受傷一般是可以算作工傷的,如果從事的活動確實是單位的工作,那么就可以界定為工傷。
所謂“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盡量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本意,此處應從廣義上進行解釋,即凡為本單位工作而受到傷害的,均應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故此,員工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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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常輝律師事務所陳敏豐律師補充:
發生爭議之后,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搜集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