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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生活中,能夠作為債務擔保的人,不是出于親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對于那些替他人做債務擔保的人,對自己應承擔的法律風險又缺乏了解。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被擔保人往往面臨著共同擔責的風險。那么替人做債務擔保有哪些風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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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做債務擔保有哪些風險,是什么?
福建凱捷律師事務所吳競威律師解答:
替人做債務擔保的風險為,債務人無力還債時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風險。我國《擔保法》規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7條第1款,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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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凱捷律師事務所吳競威律師解析:
按照我國《擔保法》規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有代為清償的義務。民間借貸有風險,替他人擔保先“自保”。
首先,弄清自己的擔保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一般保證的狀況下,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后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擔保的風險相對小些。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償付債務,保證人的財產隨時可能接受法院執行,擔保的風險相對要大。因此,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擔保人應盡可能提供一般保證。
其次,多方考察被擔保人的信譽,摸清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及其負債多少,切不可礙于情面,不假思索,盲目地做擔保人。
最后,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在債務人要求為其作擔保時,擔保人有權要求其提供相應的人或物作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