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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別人的人身自由是違法的,每個人都享有人身自由的權利,不容許隨意地剝奪,除了一些特殊的情況。那么經濟糾紛涉及的非法拘禁怎么處罰,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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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涉及的非法拘禁怎么處罰,如何規定的?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夏文中律師解答:
因經濟糾紛非法拘禁對方24小時以上,涉嫌非法拘禁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打罵行為,致輕微傷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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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夏文中律師解析:
被告人與被害人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債務,但在進行私力救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采用了非法途徑,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而轉化為刑事案件。對于此類行為,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同時確認其主觀上的索債目的。
被告人與被害人間存在合法或者非法債務,行為人為索取債務對被害人實施了扣押、拘禁行為,但行為人在追索債務的過程中,索取的債務數額大于實際存在的債務。此種情況下,應當從被告人的真實主觀犯意出發進行分析判斷。如果被告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之所以超額索取,可能是在對債務范圍、數目的理解、認定上存在誤解、異議,其主觀惡性并沒有實質性的改變,那么仍然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同時確認其主觀上的索債目的。反之,如果被告人以索取“債務”為名,實施綁架、毆打、拘禁他人的行為,以實現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的,則應按照其行為相應的后果,以綁架罪、搶劫罪等,予以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