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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所有合同糾紛都會涉及違約金問題,庭審中通常的攻防模式是守約方首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違約方則以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應當適當調(diào)低進行抗辯。
(資料圖片)
法妞網(wǎng)友咨詢:
違約金過高是否需要舉證責任?
石江超律師解答:
最高法發(fā)布《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后,“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即使在違約方當事人并未提出違約金調(diào)整請求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將主動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如此一來,幾乎所有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都要面對“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損失”的證明問題。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該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石江超律師補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該條明確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
在違約方請求減少過高的違約金時,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違約方負有證明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但違約方的舉證責任也不是絕對化,鑒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標準是違約造成的損失,而守約方因了解違約造成損失的事實、具有較強的提供相關證據(jù)的能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