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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妞網友咨詢: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是什么?
程隆銀律師解答:
1、侵犯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他人用于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以詐騙的方法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3、侵犯的客體不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
程隆銀律師補充:
1.在犯罪主體方面,都是普通主體,單位也可以該罪主體。2.在犯罪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不存在過失。3.在犯罪客觀方面,都實施了危害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盡管手段或方式不同。
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受害人是沒有產生后任何錯誤的認識,犯罪嫌疑人也沒有任何的欺詐行為,都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錢放你這里和放銀行一樣,到時候收取利息而已,只是對犯罪嫌疑人絕對的相信,但是從來沒有因為犯罪嫌疑人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而產生錯誤認識。但是集資詐騙罪就不同了,關鍵是騙,騙就需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受騙者信以為真,這和一般的詐騙犯罪性質一樣,只是法律鑒于這種犯罪危害性較大,單列出來重點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受害人交付錢財的心態是本金換取利息,而非法集資罪中的受害人交付錢財的心態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