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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39個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今年我國維權年的主題為“守護安全,暢通消費”。隨著我國互聯網產業的高速發展,直播帶貨已成為新型消費業態,直播帶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直播帶貨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祁鈰程律師解答:
直播帶貨是主播通過直播平臺對商品以現場講解和試用等方式進行導購,通過“直播+帶貨”的方式將傳統的宣傳、銷售與電子商務進行了融合。直播帶貨的形式日趨多元,直播帶貨的商品服務種類也日益繁多。《民法典》《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廣告法》等法律法規都能夠約束直播帶貨的相關主體。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主播因在網絡平臺上出售商品而被認定為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則也被認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播作為廣告發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要對作為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必須是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
祁鈰程律師補充:
消費者是與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家)訂立了商品買賣合同,因此消費者只能依據買賣合同向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家)追究違約責任或依據侵權法律的規定追究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家)和生產商家的侵權責任,而平臺方既不是買賣合同相對方,也不是侵權人,所以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盡到相應義務或者明知電子商務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在權益受損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民法典》等對交易進行監管的法律,向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也就是主播主張權利。如果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實施的僅僅是廣告代言行為,由于在該過程中沒有直接發生商品的有償轉讓,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風險。但如果作為廣告代言人的主播兼具了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身份,可能會因虛假廣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