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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如何處理?
張善偉律師解答:
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作出有罪判決,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不是嫌疑人所為;客觀原因導致證據已經無法收集到;辦案人員的原因造成了證據不足。
張善偉律師補充:
要堅持罪行法定原則,凡是刑事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為犯罪追究。要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凡屬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一律做無罪處理。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證據不足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并給予刑事處罰。
嚴格區分民事糾紛和犯罪案件,決不能把民事糾紛當成刑事案件來處理,決不能把民事責任轉化為刑事責任,決不能因為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規范行為而致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于死地。
尊重案件當事人、代理律師的權益,高度重視當事人和律師對案件審理活動的監督。我們將認真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建構審判權公正行使的機制,確保審判權的規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