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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一般要遵守不可重復受償的損失填平原則,即獲得的賠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權利人不能因為被侵權而獲利。
(資料圖片)
法妞網友咨詢:
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的上限是什么?
律師解答: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賠償計算非常復雜,雖然法律規定了可以按照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利或者許可費等方式,但在具體的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無法計算,所以,法院裁判更愿意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自由裁量,但由于當時客觀條件和思想認知的限制,法律規定的最高賠償額普遍較低,以致在被侵權人遭受巨大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也無法突破法定的上限,無法對侵權人做出高額判罰,針對侵權法定賠償額過低問題,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修改,大幅提高了法定賠償的上限。通過一系列修改,基本將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法定賠償上限統一為500萬元。
律師補充:
知識產權案件中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其中賠償損失是當事人雙方極為關心的問題,賠償數額多寡既關系到權利人的獲賠,又關系到侵權人的賠償,對雙方利益攸關。在現有立法框架下,為統一知識產權判賠數額酌定尺度,同時兼顧個案實際狀況。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確定仍應考慮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綜合確定,實現損害賠償責任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相匹配。既要全面補償知識產權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也要防止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目的的訴訟異化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維權。法院應該主導當事人雙方對于賠償數額積極舉證,尤其是針對銷售終端的批量維權案件中,侵權人應積極舉證確定賠償數額。法院對于能夠通過權利人侵權所受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的,不能簡便適用酌定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