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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交通事故去哪里起訴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法律規定情形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當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標準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相關資料圖)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二、交通事故調解是否可以公開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一般采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允許他人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不應當公開進行。為了保證調解的公正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警察主持調解。同時,調解還要遵守下列程序性規定: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5、確定賠償方式,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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