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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安全事故是指幾人以上死亡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一般安全事故是指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依據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行政法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將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過失致人死亡判多少年及其判刑標準如何規定的
1、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2、【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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