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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代丈夫簽賣房合同是否有效
(資料圖片)
1、妻子代丈夫簽字賣房的合同征得丈夫同意或丈夫追認的情況下,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該房屋已經完成過戶登記的,即使未經丈夫同意,妻子也不得要求返還房屋。只能在離婚時主張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丈夫私自賣房合同是否有效
1、丈夫私自賣房的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據該房產的所有權歸屬性質來判斷。如果丈夫在婚內私自出賣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產的,則該賣房合同是無效的,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可以證明該房產屬于丈夫一人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則丈夫私自賣房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2、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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